假如某人在遗言里,将部分个人产业遗赠给第三者,这样的遗言是不是也属于违反公序良俗,是无效的呢?

先说定论,这样的遗言是无效的,而且也有实在案例。不过,咱们总说现实很复杂,有时候在一些案子里直接把这样的遗言定性为无效,也有商讨的空间。

比方十几年前在四川,发生过这么一个案子:

婚姻里,男女双方过不到一块,男方就离开家庭分家了,但两人一直也没离婚。分家期间,男方和另一位女子张女士共同生活,同居了 6 年。在男方患癌症后,张女士也坚持照料,直到男方病逝。男方很感激张女士,就在临终之前写下遗言,要把自己的部分遗产遗赠给张女士,并到公证处做了公证。

张女士料理完男方的后事,就拿着遗言找到女方,要求接纳男方遗赠的部分遗产。女方说,你这个第三者胆量还挺大,不只插足我的家庭,还要来分遗产。结果张女士被这么一激,就直接向法院申述,要求执行男方的遗言,取得遗赠遗产。

法院确定,男方的遗言违反社会公共道德,判决遗言无效,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。听说,其时这个判决还得到了旁听大众的充分肯定。

案子确实是这么判了。可是在学术界,学者们基本上都对这个判决持否定态度。

干流观念以为:男女双方感情不合分家,男方在分家进程里与张女士同居,这依然属于道德领域。尽管咱们前边讲过,婚外同居是法定离婚理由,也是请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事由,但说到底,男方和张女士是不是同居,法律并未肯定禁止。

特别在同居进程中,张女士也照顾了男方 6 年,在他病重期间没有离去,也妥善处理了男方的后事。这种情况下,假如也确定男方的遗言是违反公序良俗进而无效,就有些一刀切了,会损害遗赠制度意思自治的法律特性。

不过,这是学者们的看法了。按现行法以及司法实践,给婚外同居者遗赠产业,一般仍是会被确定为遗言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,可是不同意见也依然存在。

来源:第 38 周问答|写遗言把产业赠给“第三者”,遗言有效力吗?